论人脸识别技术两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3-04-27 17:20:57 人气:364
论对人脸识别技术两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陈海亮
摘要:人脸识别技术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崛起的一项身份识别技术,但因其与人们的个人信息息息相关,在具体应用中出现了诸多问题,本文对与人脸识别技术的两个法律问题进行了讨论,包括人脸识别信息与肖像的区别,人脸识别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还是个人信息。
关键词:人脸识别技术;肖像权;法律;问题;风险
引言
人脸识别技术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新兴技术,该技术拥有广阔的市场价值和广泛的应用场景,被众多国家有关部门和公司所采用,如公安机关利用人脸识别技术抓捕逃犯,飞机场火车站利用人脸识别技术识别可疑人员等。但是,由于人脸识别技术背后是以人们的个人信息为支撑的,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出现了诸多的问题,本文即对与人脸识别技术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了讨论。
1人脸识别技术概述
通说认为,人脸识别技术是以个人面部的某种特征、数字信息为基础的一项生物特征识别技术。[1]具体而言,每个人的面部特征都是不同的,人脸识别技术基于这一特征,先采集包括眼耳口鼻上下颚额头等位置形状信息,再将这些信息与预先建立好的数据库进行对比从而获得该人的个人信息。所以,人脸识别技术是以数字信息为基础的。从本质上而言,人脸识别技术与指纹识别技术、DNA识别技术一样是生物特征识别技术的一种。
2人脸识别信息与肖像的区别
人脸识别信息与肖像确实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二者均使用人的面部特征,正因如此二者经常被人混同,有人认为非法人脸识别就是侵犯肖像权,但二者有本质上的区别。首先,二者对面部特征的使用形式不同。人脸识别信息是对人的面部特征进行测量所形成的数据,它依赖于数字技术而存在。[2]待人脸信息采集完成后再与事先准备好的数据库进行对比从而后去一些有价值的信息。而肖像是对人的面部特征的以画面形式的直接呈现,他不需要对人的面部特征进行数字化采集和加工,更不需要将人的面部特征与数据库进行比对。笔者认为,这是二者最本质的区别。第二、二者的使用目的不同。人脸识别信息的使用目的在于获取人的个人信息从而达到一些特定的目的,而肖像的使用往往是想利用肖像权人的知名度获取一些商业利益,例如使用明星的肖像制作广告。第三、二者的权属性质不同。人脸识别信息属于人格权范畴,而肖像属于肖像权范畴。
3人脸识别信息属性之争
我国已经形成了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三法为核心的网络法律体系,[3]对信息安全进行了严密的法律保护。202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专门对人脸识别技术的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规定,而我国的《民法典》亦对生物识别信息进行了规定。因此,不难看出我国对人脸识别已经具备了从基本法到一般法再到司法解释的体系化法律规定。但是,即便是这样还是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和法律漏洞。
其实我国的《民法典》对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信息还是隐私已经有了回答,该法第1034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而最高人民法院“人脸识别司法解释”第1条进一步明确: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4]因此,人脸识别信息属于个人信息范畴。
但是争议恰恰来源于《民法典》第1034条第三款规定,即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将个人信息分为一般个人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5]其中第28条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生物识别信息赫然在列。那么,敏感信息是否就是民法典所称的私密信息呢?如果是,则人脸识别信息适用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属于隐私权的范畴;如果不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的规定又多是对个人隐私的列举,如金融账户,有自相矛盾之嫌。这就出现了《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衔接问题,其中敏感信息与私密信息是否对等、是否存在交叉关系以及应如何适用成为关键。[6]学者对此争论颇多,各怀观点,学者朱红认为,人脸信息属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范畴,为个人信息。[7]而学者蓝寿荣、罗静则创造性的提出,人脸识别信息完全可以成为一项新兴的法定权利。[8]
笔者认为,上述争议是法与法的衔接问题,而不是权利属性的变更问题。在此之上,笔者进一步认为,一味探讨人脸识别信息属于个人信息还是隐私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个人信息本身就包含个人隐私,人脸识别信息中既有个人信息也存在个人隐私,这都需要法律的保护。但究竟什么样的个人信息属于隐私有待于法律的进一步明确规定,也需要立法者做好《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衔接工作,关键是需要对《民法典》第1034条中隐私信息概念进行理清。这样才能使人们更好的理解法律适用法律。
4结束语
人脸识别技术快速发展,产品和服务迭代迅速,应用风险也将呈现出新的样态。[9]对此,我国法律明确对包括人脸信息在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10]但是,有关法律在具体适用过程中还是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我要进行厘清。
参考文献
[1] 杨复卫,白家烨. 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风险及其场景化治理[J].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2, 36(1): 180-190.
[2] 焦艳玲. 人脸识别的侵权责任认定[J]. 中国高校社会科学, 2022(2): 117-128, 160.
[3] 王鸿.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现行规制综述及立法趋势分析[J].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2): 97-101.
[4] 石佳友. 人脸识别治理的国际经验与中国模式[J]. 人民论坛, 2022(4): 48-53.
[5] 蓝寿荣,罗静. 商业活动中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属性与保护[J].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 51(2): 73-86.
[6] 倪楠,王敏. 人脸识别技术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制[J]. 人文杂志, 2022(2): 121-131.
[7] 朱红. 论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J].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2(3): 196-200.
[8] 蓝寿荣,罗静. 商业活动中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属性与保护[J].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 51(2): 73-86.
[9]马世顺. 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风险及其防控研究[J].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22, 22(1): 40-43.
[10] 高萌. 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J]. 焦作大学学报, 2022(30):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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