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是永恒的吗?
发布时间:2023-05-04 16:17:24 人气:607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是永恒的吗?
按照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分类,我国的公司只包括两类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类公司的最明显的特征是都包含有限两个字,有限两个字的含义是什么呢?
有限两个字指的是有限责任,而且指的是股东的有限责任,意思是股东只在其出资限额内承担有限的责任。例如,张三是某公司的股东,其出资额为10万元,当该公司对外负有债务时,张三只需要在出资的1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即可,而不能将公司的全部责任加到张三身上。公司法这么规定的用意有两点。其一,公司是拟制的人,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财产权利,与股东相互独立,因此,不能将公司的债务强加给股东。其二、国家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必然鼓励人们大量开设公司从事经济活动,但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则会大大削减人们开设公司的热情,不利于经济的发展。所以,要求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也是必然选择。
但是,股东的有限责任是永恒的吗?答案是,不一定。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为了惩治股东的这种作法,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什么是公司的人格否认呢?上文讲到,公司属于法律上拟制的人,其具有独立的人格,其责任由公司自行承担。而在某种情况下,公司的这种独立的人格被股东所破坏,例如,股东为了逃避债务将公司的财产抽离原经营场所另立新的公司继续经营,从而逃避原公司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原公司完全是股东操弄的工具而已没有独立的人格。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的规定,这种情况下,股东需要与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再比如,根据最高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380号案例的精神,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和财产而不作财务记载的,应当否定公司的人格。当然,这里面有一个例外情况,即一人有限公司。公司法直接规定,若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与公司相互独立则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公司更易遭受股东的操弄而失去独立人格,以此,需要更加严格的规定。所以,我们可以通俗的说,所谓公司人格否认就是因为股东的所作所为使公司没能体现法律上的独立人格而变为了股东操弄的工具,既然公司的独立人格都不存在就没有必要还让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了。